欢迎访问河南工学院-管理学院 今天是:
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2-09-09 16:58     (点击: )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综合奖学金由我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奖励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元。

第二条 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奖助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落实。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上学年内未受校纪处分。

6、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7、完成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且能保证系统资料实时有效。

第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学生在学年内考试、考查科目无不及格现象,且学习成绩和综合排名在本专业10%

3、在校期间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4、课程设计(论文)、实习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确定为“品学兼优家庭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列示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第六条 获得综合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卫生劳动,学生宿舍必须达标。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按时起床参加晨读、晨练活动以及晚自习。

3、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4、符合《管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方法)》规定。

第七条 评选方法及时间

1、每年九月,学生处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下拨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下拨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每年三月、九月,学生处资助中心根据学院在校人数的5%和10%下拨各院一等和二等综合奖学金名额。

2、院资助专员根据学校下发名额,参照各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按照名额在学院本、专科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按照名额与总人数比例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5%和10%比例下发综合奖学金名额,在本院评审小组群内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名额并受理学生申请

3、各辅导员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接受学生申请时,按照年级专业划分比例,根据所带学生整体情况,各年级专业名额整体使用,切实保证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4、学院成立七至九人的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辅导员和若干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会主席、权益部长资助学生专员等)。由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初步筛选入围学生名单。组织初选入围学生,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7、在本学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学生处资助中心进行全校公示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拨款和我校评审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的发放方法。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辅导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专款专用,严格打入学生卡内,不得截留、挪用和进行二次分配,同时接受财学院检查和监督。

3、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的同学,在当学年不得违反校纪校规,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4、对于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等。获奖学生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学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关闭窗口